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住自贡市荣县**镇**路租住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8年7月12日因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4月,司某某(另案处理)找到康某某(已判刑),要求其参照“云数贸”(传销网站)传销模式建一个网络传销系统,制作完成并交予司某某审核同意后,找到岳某某(已判刑)让其参照“云数贸”网站制作了网络传销软件系统并租用国外服务器,该系统由司某某命名为“五化联盟”域名为ww.ysime.com,注册网址为:ww.ysmwhlm.com,于2016年5月上线运行,并招收会员。具体的运营模式为新加入人员交500元为系统内会员,由会员消耗自己账号上的500个报单币为新加入人员注册一个账号,注册后的账号上有500元价值的“股权”,一角钱一股,500元就送5000股票,推荐其他人注册会员可以获得奖励币,并承诺后期回购股票,回购会以5倍至50倍的价格回购大幅度增值。如果交1000元成为会员就可以注册2个会员账号,再送一个会员账号,可以将新加入人员的账号安置在自己账号下面任意位置,但每一个账号下面只能安置两个账号,一个人的身份信息可注册多个账号(一般最多注册三个账号),每一个会员账号都可以发展下线会员,每发展一个下线会员都可以获取每个账号,依据下线账号的数量来获得相应的奖励,奖励均以虚拟电子币形式兑现,分别是电子币、报单币、云币。电子币可以在系统中提现或转化成报单币、云币,但不能逆转;报单币可以在注册其他账号时使用(注册一个账号消耗500个报单币,收取他人500元),也可以与上线或下线的账号相互进行有偿转让(由转入账号控制人向转出账号控制人支付等值人民币);云币只能转化为虚拟股权,会员获得的收益分为动态奖励和静态奖励,动态奖励包括推荐奖、层碰奖、点碰奖,推荐奖是指注册账号是所填写的推荐人账号获得500元的20%即100个电子币奖励,实时结算;层碰奖是指每个账号只要下线5层以内每层左右两区分别有一个账号就奖励500元的60%即300个币,每层只能奖励一次;点碰奖是指第6层开始,每个账号左、右两区每层分别有一个账号就奖励500元的10%即50个币,可碰多次,未碰完的账号累积到下次再碰。层碰奖和点碰奖按日结算。静态收益是指按照注册时公司股价折算后每单配送的电子股股权收益。账号级别为初级经销商、中级经销商、高级经销商。刚注册的初级会员为初级经销商,初级经销商升级为中级经销商需账号收入累计达到3000个电子币并扣除3000个报单币(后改为扣除电子币),中级经销商升级为高级经销商需账号收入累计达到3万个电子币并扣除3万个报单币(后改为扣除电子币),初级经销商每日动态奖励500个币封顶;中级经销商每日动态奖励3000个币封顶(奖励币种为30%电子币,30%报单币,40%云币)高级经销商每日动态奖励3万个币封顶(奖励币种为20%电子币,20%报单币,60%云币)。
2016年5月初,刘某乙通过其上线陈某某(已判刑)介绍其加入“五化联盟”传销组织后,通过微信等宣传,帮助注册发展了刘某丙、邓某某、代某某、谢某某、吴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等30余人,刘某乙发展下线人员获取了非法利益约6000余元人民币。刘某乙自己出资1000元人民币将其妹妹刘某甲注册发展为其“五化联盟”的下线人员,并于2016年5月8日在电脑上以刘某甲,刘某甲的儿子、前丈夫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11p1686、11p1687、11p1688共三个会员账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注册成为“五化联盟”会员后,经常在茶馆、微信朋友圈向他人推广宣传“五化联盟”,以“五化联盟”股票要大幅度增值为诱饵,宣传交1000元注册3个账号(买二赠一)获得15000股股票等蛊惑他人出资购买“五化联盟”所谓原始股,动员他人发展下线人员获取动、静态收益,先后发展了赖某某、周某某等约30人成为其下线人员,通过赖某某等人注册“五化联盟”获取了2100余非法利益。经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会员账号11p1686下线层级共有25层、下线会员数共有630个,电子币合计250个;会员账号11p1687下线层级共有14层、下线会员数共有98个,电子币合计150个;会员账号11p1688下线层级共有24层、下线会员数共有530个,电子币200个。
刘某乙在“云数贸”微信群内认识了何某某(案卷中未有材料),其向刘某乙、刘某甲宣传注册“五行币”会员需要交纳500元,2500元、5000元人民币成为不同级别会员500元的会员可以获得70万元的收益,2500元的会员可以获得300万元收益,5000元会员可以获得700万元收益,同时购买一枚“张建五行币”,称“五行币”是国家发行的虚拟数字货币,最少5000元人民币购买一枚,且一个人只能购买一枚,全球发行5000枚“五行币”,对应就会增值到410万元人民币。如果推荐注册成功一名会员还可以获得推荐奖和注册奖推荐一名下线可以获得百分之10的返利提成。刘某甲通过上家何某某交纳50元注册了会员,获得了一枚“张建五行币”,然后介绍姐姐刘某乙等人注册成为下线层级。刘某乙介绍注册“五行币”发展的下线会员就由其收钱转账给刘某甲,刘某甲再转账给何某某;刘某甲自己发展的下线注册的会员则由每一个下线将注册“五行币”的钱交给刘某甲转账给何平,每一名注册会员只能获取一枚“五行币”,通过刘某甲注册的“五行币”会员约20至30层级,注册的资金达到几十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中证明刘某甲系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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