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镇**路中段**号**单元**,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号**栋**,经商。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11月7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理财网络投资平台是由邹某某、冯某某(均另案处理)委托他人开发了网络投资平台,设定由老会员为新会员注册账号,以此建立层级关系,新会员使用现金购买筹码和代理等级进行投资,享受投资分红和拥有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筹码与人民币的折算比率为1:6.8。会员分为一至六个代理等级,分别为一级代理(购买100筹码,下同)、二级代理(购买300筹码)、三级代理(购买500筹码)、四级代理(购买800筹码)、五级代理(购买1000筹码)、六级代理(购买1200筹码),新会员最低购买一级代理,最低投资金额为1000筹码,即新会员最低需交7480元人民币注册费。
**理财网络投资平台设置投资分红、代理奖、业绩奖三种分红模式。投资分红是指会员每天可享受其投资金额的1.4%分红比例。代理奖又称“推广佣金”是指会员可享受其发展的一代至二代下线会员购买代理等级费用的10%提成,三代会员购买代理等级费用的20%提成。业绩奖是指根据会员一至六级的代理等级,分别可以享受下线一代至二十代所有会员每天投资金额分红的5%至20%提成。会员通过分红方式获得的筹码是由系统自动生成并注入会员账号之中。
**理财网络投资平台无任何公司、实体产业、产品,邹某某等人大肆以博旅理财投资是澳门著名公司,专门从事全澳门的博彩专营业务,投资者的利润全部来源于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在澳门的利润分红为噱头拉人头发展下线人员,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主要计酬依据。该网络投资平台组织架构相对松散,从上到下分别通过网站管理人、总代理、团队长利用微信对下线人员进行层层组织、领导。由老会员通过“口口相传”、集中宣讲、转发宣传资料、代为注册等方式组织、发展新会员。从而形成金字塔式传销网络。
2017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刘某乙(另案处理)的推荐下加入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成为会员,后通过电话联系、当面推荐等方式,先后发展梅某甲、李某某、刘某丙、梅某乙、龚某某、唐某某等人成为会员,并由刘某乙为其发展的人员进行宣讲介绍并注册。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下线人数120人以上,层级3级以上,提现筹码35458美金(折合人民币241114.4元)。
2019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接受南部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动退缴非法所得241114.4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加入传销组织,积极介绍发展会员,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对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