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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组织卖淫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刑刑不诉〔2019〕5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3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号**单元**号,现住址: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楼**单元**。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延长办案期限两次各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日补查重报。

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8年10月中旬开始通过聊天软件发布招嫖信息寻找嫖客,共计6次向杨某某(已起诉)转发约定好的卖淫嫖娼信息,获利人民币1300元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甲2018年10月开车接送刘某乙卖淫半个月左右,同年10月下旬开车接送李某某卖淫三天,共获利人民币10000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刘某甲参与组织卖淫的证据只有其本人的供述,未找到卖淫女及嫖客,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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