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职务侵占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集团海南**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号**广场**栋**单元**房,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大学****栋**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1022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退回澄迈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12月30日重新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是**集团海南**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负责销售该公司美伦熙语项目的房产。2018年3月,时任美伦熙语项目营销管理部部门总监的厉某某(起诉)向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讲美伦熙语项目E 地块2-905房可以对外销售,以其员工房名义出售,溢价款其要18万元。刘某甲和陈某某(时任销售员,不起诉)、孟某某(时任销售管理,不起诉)在明知该房不属于员工房的情况下,积极配合厉某某对外以员工房销售。后陈某某在中介张某甲的介绍下,以人民币93.588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将该套房出售给刘某丙。陈某某要求刘某丙分两次转房款,先是和**公司签订了每平方米7376元的合同并付款59.5880万元给该公司,后将剩余房款30万元转给张某甲的妹妹张某乙的银行账户。张某甲从中扣留5万元中介费后,将剩余的25万元转给陈某某,另外刘某丙还付了4万元现金给陈某某。陈某某共收到29万元后,根据厉某某的交代将18万元打给厉某某指定的王某某的账户,再由王某某转给厉某某。剩下的11万元,陈某某分得5万元,刘某甲、孟某某各分得3万元。

案发后,刘某甲主动投案,并退还给海南**有限公司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刑事谅解书、银行记账凭证、退款收据、劳动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李某某、刘某丙、张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和同案人厉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从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副 检 察长:刘元源

检察官助理:王文洁

                        

                          2021年 1 月 28 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