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镇**组,现住怀化市鹤城区东方**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2年6月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30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经本院决定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次。
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5月29日上午,原怀化市经开区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熊某某及毛某某、胡某某等人根据局里统一安排在派出所民警协助下到怀化市鹤城区河西百货城按新税制收税。当工作人员在河西百货城**栋**号门面找经营户何某某收税时,何某某拒绝交纳税款,税务机关根据规定依法扣押其货物用于抵税,在扣押过程中与何某某及其家人发生争执,引发附近商户围观。在争执过程中,围观的周某甲、李某某等人为达到不交税的目的,乘乱唆使罗某某踢了熊某某一脚并打了熊某某一耳光。围观人员趁机起哄,引起场面混乱,导致税务局工作人员多人被打伤,并将税务工作人员已扣押上车的经营户何某某的两件货物抢回,冲突经现场民警劝阻后平息。熊某某被打后感到委屈,便电话联系其丈夫刘某乙,刘某乙以在外有事为由遂电话告知其公司员工杨某甲(不起诉),让杨某甲带人去现场看下情况,并交待不要打架,同时刘某乙还打电话叫欧某某(另案处理)到现场了解情况。随后杨某甲将刘某乙的话转告给在一起的杨某乙、彭某甲、彭某乙、潘某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七人驾乘两辆车赶到河西与熊某某碰面,欧某某则自己打车到现场。在熊某某的带领和指认下,杨某乙、彭某甲、彭某乙、欧某某、潘某某及刘某丙找到河西百货城**栋**号门面,与经营户何某某因熊某某被打一事发生争执,相互扭打。附近商户闻讯赶来向杨某乙、彭某甲、彭某乙、欧某某、潘某及刘某丙丢木棒、塑料凳等物品。杨某乙、彭某甲、彭某乙、欧某某、潘某某及刘某丙捡起地上木棒与对方斗殴,导致场面失控,造成双方多人受伤送医。经鉴定,王某某、石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何某某、江某某、石某乙、唐某某、陈某某、周某乙六人的损伤属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次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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