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2001********,汉族,大专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乡**村**排**号。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23时许,刘某乙纠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及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多人,为报复泄愤,持撬棍、木棍等在本市静海区新六中东侧马路聚集,与曲某某纠集的安某利、吴某某等多人碰面,双方欲斗殴,曲某某等人因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等人持械而逃跑,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等人进行追赶,后双方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9年10月25日,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抓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犯罪未遂、从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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