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福建省闽清县**司机,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路**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卞辉,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因陈某甲与陈某丁、黄某乙、黄某甲、刘某乙等人存在民事纠纷,其位于闽清县**镇**街**号**大厦**层**店面房产将会被法院查封、拍卖,考虑其丈夫吴某甲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为能在该房产拍卖款中分得钱款,以供吴某甲生活、治疗所需,陈某甲遂请求陈某乙(陈某甲的妹妹)对其提起民事诉讼时虚高一些借款数额,陈某乙表示同意,后陈某甲根据有通过陈某乙持有的陈某乙、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陈某乙的丈夫)银行卡转账给陈某甲指定的吴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的情况,虚假出具了于2013年12月25日、2015年12月30日向陈某乙、刘某甲借款人民币132.82万元、人民币16.285万元的借条2张,并计息人民币102.8909万元,数额共计人民币251.9959万元合在陈某甲向陈某乙、刘某甲其他借款中,由陈某甲、吴某甲出具了借款本金人民币254.1446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36.2805万元共计人民币390.4251万元的借款结欠单。2017年10月12日,陈某乙、刘某甲夫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向闽清县人民法院起诉陈某甲、吴某甲夫妻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4.1446万元及自2013年1月20至2017年8月31日利息人民币136.2805万元,共计人民币390.4251万元,并提交了借款结欠单、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2017年10月24日,经闽清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陈某甲、吴某甲自愿于2017年11月3日前偿还陈某乙、刘某甲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90.4251万元。2018年1月16日,陈某乙、刘某甲向闽清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某甲所有的位于闽清县**镇**街**号**大厦**层**店面房产,因陈某甲的债权人陈某丁、黄某乙申请,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闽0124执9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予以查封,于2018年11月19日以人民币245.19万元的价格予以拍卖,并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陈某甲、吴某甲执行款人民币245.19万元分配方案,陈某乙、刘某甲可分得人民币61.566814万元,比实际借款可多分得人民币39.7377万元,后因其他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等人提出异议,暂停上述执行款分配。2020年11月18日,陈某乙、刘某甲向闽清县人民法院申请放弃参与执行款分配,并申请撤回该案件执行申请。陈某甲、陈某乙、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7月20日,陈某甲、陈某乙、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经闽清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闽清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闽清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陈某甲、吴某甲执行款人民币2451900元分配方案、闽清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资金往来情况统计表、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担保人信息表、抵押物品清单、购销合同、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委托支付申请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申请表(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条、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中国工商银行联网核查结果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收费(记账联)、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存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开户(注销)申请书、协助财产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单流水情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账户历史数据查询单、客户信息资料、中国银行储蓄历史交易查询单、福建海峡银行对私交易对手信息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账户历史数据查询单、兴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闽清县人民法院梅法函55号《关于移送陈某乙、刘某甲、陈某甲、吴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线索的函》、举报信、闽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笔录、闽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协议、闽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据清单、借款结欠单、借条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凭证、中国银行往报汇兑凭证、中国银行存款凭条、中国工商银行转账专用凭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中国农业银行无折存款回单、银行账单流水、结婚证复印件、陈某乙同志收入情况表(福建省闽清县**公司)、闽清县**局情况说明、刘某甲在**期间工资收入情况(福建省闽清县**)、刘某甲2003年至2006年期间工资收入统计表(闽清县**服务中心)、吊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股东出资情况表、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闽清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活期历史明细、福建闽清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个人业务交易单、个人客户境内人民币汇款申请书、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开户/借记卡业务登记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申请书、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司法查询打印、鉴定委托书、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委托不予受理告知书、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情况、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福建省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店门租赁合同、经营场所租赁(借用)合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往来账明细、还款计划、借款借据、闽清县人民法院查封公告、闽清县人民法院通知、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告、协助查询房产登记情况通知书、房屋登记簿附件(所有权)、抵押权登记、土地勘丈记录表、永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土地登记卡、闽清县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建大地土地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委托函、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公告、拍卖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中国银行存款凭证、执行款发放审批表、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报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收款收据、送达回证、根据手机号码查询用户信息、亲属关系证明、情况说明、不参与分配确认书、申请书、谅解书、执行笔录、吴某甲病历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黄某甲、刘某乙、张某甲、刘某丙、林某甲、张某乙、林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5.其它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本院认为,刘某甲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放弃参与执行款分配、撤回执行案件申请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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