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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2321195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路**号,现住址:河北省辛集市**镇**村人,现住河北省辛集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东门。辛集市**服饰有限公司工作,任财务负责人。2019年09月2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投案自首,同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至2020年10月12日,因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元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0日,元氏县公安局撤回对刘某乙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担任辛集市**服饰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在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2月25日期间负责采购皮草原料时,分两次接受没有实际业务关系的河北**皮革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并用于抵扣税款280692.58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情节,决定对刘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不起诉。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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