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献县**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小区,住该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献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系献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1月份,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刘某甲购买佛山**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601120元,税款87342.22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认证并抵扣税款。2018年12月13日,云端案件线索转警,刘某甲于2018年12月18日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92801.11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系法定代表人,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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