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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6月26日至2010年12月31日间,通辽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通辽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上述两家公司地址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区)利用企业虚构进项,增加库存等形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出售,购票方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票款汇至上述两家公司,上述两家公司再将购票款汇至刘某乙控制的十七个个人账户中,刘某乙负责从其控制的十七个个人账户中扣除开票所需税点后,再将余款返还给购票方,为上述两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创造条件。经到通辽市科尔沁区国家税务局查询,通辽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为1968720.24元人民币;通辽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为63803459.33 元人民币。两家公司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65772179.57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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