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镇**巷**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8日至3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月28日、2020年4月27日至5月11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至5月,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在北京市朝阳区**花园**座**号,以出租房屋名义,骗取廖某某、王某某、刘某乙3人钱款共计41500元,后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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