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1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邵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7日,邵阳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确定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补助对象为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五类,在外地(县城、集镇)已有永久性居住房屋的农户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补助对象确定程序为户主自愿申请、村民民主评议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公示、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及公示。同年8月12日,时任邵阳县**乡**村村主任的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隐瞒自己在邵阳县**镇**道拥有房产的事实,伪造村民民主评议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对象公示等资料,以自己的名义对其位于邵阳县**乡**村**组的房屋向当地政府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经逐级申报最终与邵阳县政府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尔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上述申报资料中的危房地址以外另行修建一栋一层结构改造房。2015年12月29日,邵阳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向刘某甲账号为810117000********的存折汇入危房改造补偿款人民币22000元。
2019年7月15日,邵阳县监察委收到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罚没款人民币22000元。同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动向邵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确定工作的通知、邵阳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刘某甲一户一档资料、邵阳县现房信息情况表、房屋所有权存根、2015年邵阳县**乡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花名册、情况说明、银行流水、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刘某乙、贺某某、刘某丙、易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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