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6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78********,汉族,临沂市蒙阴县人,群众,初中文化,临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临沂市高新区**镇**村,居住**村。2012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31日批捕在逃,2019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和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于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另案处理)以能为他人办理缓刑为由,诈骗张某某等人30余万元,其中约20万元被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构成诈骗罪,但有自首、立功表现,根据省院相关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刘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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