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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诈骗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准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租住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线**公里处刘某乙平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镇)。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0月1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运输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运输治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3月25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运输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运输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12月15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30日、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运输治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2日,陈某某购买B**号车后将该车交予刘某甲经营管理,刘某甲雇佣司机潘某某开车在准格尔旗西营子发运站从事煤炭运输业务,2018年9月17日中午,刘某甲给司机潘某某打电话,让潘某某把煤车开到刘某甲租的煤场换煤,并承诺给潘某某500元,潘某某说白天换煤怕被发现,刘某甲说下雨天没事,随后潘某某将该车39.2吨煤(纳林庙一号矿的3号沫煤)运到曹羊线40公里处刘某甲租的煤场卸煤,卸掉半车的时候被西营子发运站工作人员发现,刘某甲让潘某某把车开走。19日下午刘某甲给潘某某打电话,让潘某某开车到煤场,当晚潘某某将车开到刘某甲煤场后,刘某甲将车装满,潘某某将车开到西营子发运站后,发运站工作人员让潘某某把该车煤卸在指定的地方,发运站工作人员对该车煤取样进行检测,发现该煤不符合纳林庙一号矿3号沫煤的标准。报案后,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运输治安分局虎石站派出所又取样委托内蒙古安创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该车煤炭不符合纳林庙一号矿3号沫煤的标准。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纳林庙一号矿的3号沫煤价格为345元每吨,该车煤价值13524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运输治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潘某某存在换煤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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