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住宁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小波,男,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3月17日、7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5月26日决定退回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6月22日重新移送起诉。
宁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年底,被害人于某某经胡某某介绍认识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2017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自己承包了宁乡市大屯营军用机场土方项目工程为由,邀请被害人于某某合伙承包项目,被害人于某某表示同意。双方签订合同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便以要交100万元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王某某50万元,当日被不起诉人即将骗取的50万元偿还了任某某 10万元欠款,支付给陈某某3万元,支付给胡某某20万元,支付给饶某某2.5万元,取现9.5万元。2017年3月中旬,刘某乙(另案处理)冒用军官的身份经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介绍认识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自己可以帮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承包宁乡大屯营军用机场建设项目,但需要活动经费为由,要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支付30万元活动经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即马上告知被害人于某某,由被害人于某某向刘某乙转账30万元。到账后,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即向刘某甲账户转入20万元。
经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向宁乡市公安局退缴20万元。2.2020年3月25日,刘某乙涉嫌诈骗于某某30万元已由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因刘某乙涉嫌诈骗罪一案已依法提起公诉,上述暂扣款20万元由宁乡市公安局依法移送至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乡市人民法院起诉。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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