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25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办事处**村*组**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8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起,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深圳利用黄某某、江某某、毛某某(均另案处理)代理博众投资平台,用博众投资平台诱骗客户操作恒生指数投资诈骗他人的钱财。2018年5月期间,黄某某、江某某、毛某某、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钱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博众投资平台诈骗了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1808970.30元,该款项转入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仙桃市海腾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刘某甲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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