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于2020年2月27日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8月9日分别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份中旬左右,蒲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龙某某、蒲某乙(均另案处理)搭建“牛汇”虚假外汇网络平台,并以10000的价格将该平台出售给以刘某乙(另案处理)为首的诈骗团伙(包括刘某乙、刘某丙、黄某某、刘某甲),同时为诈骗团伙提供后台服务。随后以刘某乙为首的诈骗团伙在株洲市天元区**栋**号租房利用该平台实施诈骗;
2019年5月,蒲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龙某某、蒲某乙搭建“福汇国际”虚假外汇网络平台,并以9000的价格将该平台出售给以刘某乙为首的诈骗团伙(包括刘某乙、刘某丙、黄某某、刘某甲),同时为诈骗团伙提供后台服务。随后以刘某乙为首的诈骗团伙在株洲市天元区**栋**号租房利用该平台实施诈骗;
2019年6、7月份左右,蒲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龙某某、蒲某乙搭建“嘉盛国际”虚假外汇网络平台,并以10000的价格将该平台出售给以刘某乙、刘某丙、黄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诈骗团伙,同时为诈骗团伙提供后台服务。随后以刘某乙为首的诈骗团伙在株洲市天元区**栋**号租房利用该平台实施诈骗,累计骗取被害人董某某、周某某、刘某丁4105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参与诈骗的犯罪金额及所起作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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