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检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室,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室。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案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9月3日本院决定将该案退回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3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将该案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通过**中介的刘某乙介绍分三次共向朱某某借人民币5.6万元,为保证借出款项安全,朱某某通过**中介刘某乙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将借贷款项以购房定金形式签订了所谓“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提供抵押物,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为获得借款,通过他人(尚未到案)购买了一本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一本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二本假证交给**中介刘某乙作为抵押。案发前,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按约定利息已支付给朱某某1.2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已将尾款4.4万元人民币归还朱某某。
本院认为,刘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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