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17日、2020年7月13日至2019年8月13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下旬,刘某乙、李某某、伍某甲、伍某乙(均已判决)、伍某丙(另案处理)商量搭建“时时彩”及投资理财平台实施诈骗,刘某乙、伍某甲纠集李某某、伍某乙、曾某某、伍某丙及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湖南省永州市**区**村租用了一间民房。刘某乙、伍某甲各出资3万元购买了网站平台及电脑设备等,将该平台注册名为“**国际”,刘某乙负责人员安排和后勤保障,伍某甲负责购买平台及后台管理,刘某甲及李某某、伍某乙、曾某某、伍某丙通过QQ向多个QQ群发布广告信息诱骗他人进入平台进行充值投资、赌博,以虚构网络众筹产品高额返利、时时彩赌博的名义,诱骗会员进入平台充值。通过小额返现取得信任后,再以高额返利、高于官网赔率等理由,诱骗会员加大充值数额,再以平台提现故障等理由将会员充值的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移其控制的名为龙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内,再经过多次资金中转后将钱提现分赃。该平台从2018年3月27日至同年4月27日,共诈骗人民币30余万元。刘某乙、伍某甲各分得10万余元,刘某甲及李某某、曾某某、伍某乙、伍某丙则按照各自所发展客户充值的金额的30%进行提成,其中刘某甲分得1万元,李某某分得2万余元,伍某乙分得3万余元,曾某某分得2000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刘某甲涉嫌诈骗的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