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19〕7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先后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3 月31 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本市吴中区郭巷本旺二手车市场,明知被害人糜某某要求将购买的车牌为苏EM****的二手货车过户到糜某某自己公司,仍将糜某某带至苏州高新区金马大厦,由李某某、刘某乙等人(已起诉)采用故意遮挡等手段欺骗糜某某签订了挂靠合同,糜某某为避免遭受更大财产损失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被迫再支付22000元后,刘某乙等人才将该车过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帮助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获赃较少,并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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