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103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镇**村**组,家住长沙市雨花区**路**栋**单元**。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分别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止;自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先后于2020年4月5日、2020年6月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3月,鲁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沙市雨花区**国际成立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未取得相应金融许可的情况下,对外经营高利放贷,包括抵押贷款和无抵押贷款。同年7月11日,**公司正式进行工商注册登记。2014年7月24日法定代表人由鲁某某变更为冯某某。刘某乙担任公司业务部主管,吴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担任公司财务,孔某某、常某某、李某某、刘某丙为公司业务员,负责贷款业务的外访、收账、催收工作。**公司以“抵押贷款、无抵押信用贷款、快速放款”等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从事“套路贷”恶势力诈骗犯罪,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甲系鲁某某的前妻,刘某甲辩解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到**公司工作了2、3个月,只负责公司房屋租赁业务中的部分财务工作(收取承租人的租金并向房主支付租金),没有接触过公司的贷款业务。鲁某某及其他同案犯供述刘某甲在**公司上班时间很短,没有接触公司的贷款业务,其他同案犯均未指认刘某甲参与了**公司“套路贷”的财务工作。因此现有证据尚不能排除刘某甲的辩解,不能证实刘某甲系明知鲁某某等人实施“套路贷”犯罪而提供帮助的共犯。
故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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