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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51********,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献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9日上午,在献县**镇**村,刘某甲被其邻居刘某乙家的羊撞倒摔伤,当天到献县中医院入院治疗,谎称自己倒地摔伤,在献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备案时也没有如实填报自己受伤原因,骗取19346.99元医疗保障金。

2020年12 月1日,刘某甲将所骗取的19346.99元钱全部退还,并主动到献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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