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赌博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公诉刑不诉〔2020〕Z14号

刘某甲(苗名**),男,26岁,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94********,苗族,小学文化,职业个体驾驶员,贵州省台江县人,住贵州省台江县**镇**村**组,2017年1月24日,因破坏选举被台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台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5日,台江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锦屏县看守所。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三日内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刘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日、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台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伙同犯罪嫌疑人刘某乙在台江县**酒店方安装麻将遥控器,欲骗取他人钱财,在对廖某某实施诈骗过程中,廖某某识破骗局,三人商议以此方式继续骗取其他人钱财,选定目标为熊某某。2019年3月至5月,刘某甲、刘某乙、廖某某三人多次设置圈套诱骗被害人熊某某至**酒店进行赌博,致使不知情的熊某某被三人以设置圈套骗取钱财2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