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隆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3197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镇**村。2020年6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兴隆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20日,刘某甲组织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等20余人在**镇**村刘某甲家老房子以押宝形式进行赌博,从中营利。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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