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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赌博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栋**单元**室,现住贵州省镇远县**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并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贵州省镇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伙同赵某某、张某甲、谢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在房间内安装监控设备设置圈套进行赌博营利。2009年2月份,赵某某伙同上述人员先后三次设圈套赌博。

1.2009年2月4日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伙同赵某某、张某甲、谢某某、张某乙等人事先在邵东县****西餐厅一包厢内装好监控设备,商议由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戴耳机参与赌博,张某乙去另一包厢遥控指挥。随后,纠集了肖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已死亡)、唐美连等人到包厢打2000元一注的麻将进行赌博,此次赌博营利200余万元。事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和赵某某、张某甲、谢某某每人分得35万元,张某乙分得70万元。

2.2009年2月5日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和张某甲、谢某某商议再次设圈套赌博,同年2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和赵某某、谢某某、张某乙等人在长沙**宾馆设好圈套后,纠集肖某某、李某某、张某丙、唐某某等人打2000元一注的麻将进行赌博,此次赌博营利163万元。事后,张某丙发现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和谢某某等人设圈套赌博的事,即欲将此事告诉肖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等人退还人民币153万元给张某丙,另外10万元被张某乙拿走。

3.2009年2月21日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和张某乙等人在邵阳市*宾馆设置好赌博圈套后,纠集肖某某、李某某等人打2000元一注的麻将进行赌博,此次赌博营利190万元左右。事后,肖某某、李某某发现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和张某乙等人设圈套赌博的事,该190万元未予支付,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退还肖某某、李某某85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举报金胜利有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张某乙、赵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肖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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