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4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驾驶自己的后八轮货车(车牌号:湘H*****)到桃江县三堂街镇九峰村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运输废土,将废土运往郭家洲,其驾驶车辆行驶至厂区内连续下坡路段的转弯处时,看见被害人江某某在弯道右侧,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认为能驾驶车辆从被害人江某某身旁安全驶过,便沿弯道左侧行驶并往左急打方向盘,因操控失当,车辆向右侧发生侧翻,车内废土倾倒将被害人江某某掩埋,导致被害人江某某当场死亡。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现场同他人一同对被废土掩埋的被害人江某某进行施救,其在现场的父亲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甲告知民警在家中等候。民警在现场进行勘验后,将刘某甲从其家中带至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堂街中队,后移交至桃江县公安局三堂街派出所,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90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接报警记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胡某某、曹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监控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