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开发区**居委会**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沛县经济开发区徐王庄小广场东侧路口,驾驶铲车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未尽观察义务,铲车将坐在广场东侧路边刘某乙轧过,致使刘某乙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乙符合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案发后,2020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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