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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诉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89年**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8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萧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和被害人蒋某甲步行至余姚市凤山街道永丰村闻家37号东北侧村道,因感情纠葛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采用手击打被害人蒋某甲左侧颈面部、推搡右肩颈的手段,致被害人蒋某甲倒地,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从被害人腿部跨过径直离开,导致被害人蒋某甲被谷某甲(另案处理)驾驶的浙BZ****小型汽车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动叫人报警,并留在现场参与抢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

100 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2.书证:照片说明,证明案发现场环境,现场位于余姚市凤山街道永丰村闻家37号东北侧的一条南北向水泥路上,该段水泥路西侧为停车场。

3.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证明2018年12月20日0时45分许,案发现场西侧停车场东南角的监控拍摄到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和被害人蒋某甲从开始争执至被害人遇害后抢救的经过

4.书证: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被民警传唤至余姚市交警大队询问后带至凤山派出所进行讯问。

5.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害人蒋某甲倒地系因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殴打所致,且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被害人蒋某甲倒地后放任其躺卧在道路上离开现场;蒋某甲亦有与刘某甲在道路上相互纠缠、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的影响交通行为;谷某某因本起事故被判犯交通肇事罪。

6.书证:民事调解书、刑事谅解书、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被害人蒋某甲近亲属在余姚市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人民币100 000元,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7.书证:人口信息,证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和被害人蒋某甲的身份。

8.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和被害人蒋某甲与其一同饮酒,该二人于晚上10时左右先行离开,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冲进其家告知被害人蒋某甲被车撞得快不行了,找其去帮忙的事实。

9.证人谷某某、刘某乙、谷某乙的证言,证明谷某甲交通肇事的经过及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

10.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家里听到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呼救后出门查看并帮忙报警的事实。

11.证人蒋某乙的证言,证名本案被害人系其儿子蒋某甲。 

12.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蒋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颈部、胸腹部损伤死亡,该损伤在车辆碾压过程中可以形成。

13. 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经鉴定,被害人蒋某甲血液乙醇浓度为202mg/100ml。

14.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其过失致人死亡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刘某甲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被害人蒋某甲亦有在道路上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纠缠等过错;第三,被害人近亲属已表示对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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