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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运输毒品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绰号燕子,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28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伙同女友张某某(监视居住)、朋友刘某甲以人民币12500元在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逃)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东三段抚琴南路南一巷的住宅区三楼其大厅向王某某购买了50克冰毒,将购得的毒品藏匿在由张某某的朋友刘明租赁的一辆蓝色大众牌川B6****小型汽车的驾驶座位底下后,三人驾驶该车途径重庆、广西、湛江等地准备运往海南省海口市。2018年10月30日14时许,吴某某、张某某和刘某甲途径广东省徐闻县海安镇海安港码头过海小车安检通道时被徐闻毒品检查站民警抓获,并从该车的驾驶座位底下缴获出毒品二包,净重共60.98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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