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巷**号**单元**楼**号,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7月6日,因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被麻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重新被麻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戴天荣、曾美月,贵州赤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23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10月24日至2020年11月7日;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21日。
麻江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麻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2006年4月在麻江县注册成立,注册负责人刘某戊。其总公司即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贵阳市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公司与麻江县政府接洽投资在麻江县杏山镇西山路开发“麻江新城”(又称某某城)的商品房建设项目。该项目确定取得开发权后,由其麻江分公司具体负责实施。该项目从2008年正式实施至今,先后建设40栋楼房。在开发经营期间,主要向麻江县地方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教育附加、印花税等多种地方税收。由于长期拖欠大量税款,麻江县地方税务局经多次催缴不缴,交由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2年10月9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某某麻江分公司开展税务稽查,稽查涉税时间段为2008年至2011年。稽查查出在此期间某某麻江分公司拖欠缴地方税收26754100.83元,于2014年7-8月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处以加收滞纳金1338677.83元,处以50%的罚款1459373.52元。案件有关详情调查如下:
一、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开展税务稽查查出,某某麻江分公司在2008年至2011年这个涉税阶段,申报缴纳税收31834186.57元,实际经营应缴税56464079.33元,已缴税29709979.04元,欠缴税26754100.28元。具体包含的各税种应缴、已缴和欠缴额如下:
1、应缴税:营业税16101482.04元,城建税805074.10元,教育附加483044.46元,地方教育附加232604.10元,企业所得税20126852.55元,土地增值税16138021.6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112667.96元,印花税264332.52元,个人所得税200000.00元。
2、已缴税:营业税13452247.29元,城建税670343.97元,教育附加402407.27元,地方教育附加380844.43元,企业所得税6574799.09元,土地增值税6814686.5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285100.07元,印花税129550.36元。
3、欠缴税:营业税2649234.75元,城建税134730.13元,教育附加80637.19元,地方教育附加-148240.33元,企业所得税13552053.46元,土地增值税9323335.0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827567.89元,印花税134782.15元,个人所得税200000.00元。
二、经麻江县公安局委托湖南省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18年10月20日作出涉税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定麻江分公司实际经营应缴税56264271.31元,已缴税29709979.04元,欠缴税25253066.27元。具体包含各税种应缴、已缴和欠缴情况如下:
1、应缴税:营业税16101482.04元,城建税805074.10元,教育附加483044.46元,地方教育附加232604.10元,企业所得税20126852.55元,土地增值税16138021.6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112667.96元,印花税264524.51元。
2、已缴税:营业税13452247.29元,城建税670343.97元,教育附加402407.27元,地方教育附加380844.43元,企业所得税6574799.09元,土地增值税6814686.5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285100.07元,印花税129550.36元。
3、欠缴税:营业税2649234.75元,城建税134730.13元,教育附加80637.19元,地方教育附加-148240.33元,企业所得税13552053.46元,土地增值税9323335.0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827567.89元,印花税134974.15元。
4、鉴定认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缴200000.00元无依据,不应征收;认定征收耕地占用税1301226.00元为错收,应在欠税总额中减除。
三、执行补缴欠税情况。稽查认定欠缴税款26754100.28元后,通过执行催缴,2014年9月3日,**公司补缴税款100万元;2014年9月28日,**公司补缴税款210万元。共计补缴税款3100000.00元。麻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期间,**公司配合补缴欠税1953474.00元,麻江县公安局暂以涉案款指定存入麻江县财政专户,待结案转交税务机关。按鉴定认定的欠缴额25253066.27元,扣除这两项已缴税款,至今尚拖欠税款本金20199592.27元未缴纳。
四、**公司从麻江县政府取得“麻江新城”开发权后,就将房开项目所含40栋楼房分包给杨某某、冯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刘某己、张某甲、李某某、赵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付某甲、付某乙、韩某某、张某乙、韦某甲、韦某乙、张某乙等十余个个人投资建设开发。某某麻江分公司分包时,向承包人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约25621996.00元,但收取后不入账,该资金去向不明。某某麻江分公司收取承包费后,将要建各楼栋交由这些承包人自己投资建设开发,打着某某麻江分公司的名义自建自售,自主经营。在纳税过程中,某某麻江分公司或让承包人交款给该公司缴税,或让承包人自行到税务机关以该公司名义缴税,缴税方式管理混乱,造成部分缴纳,部分拖欠,长期积累拖欠各地方税种税款达26754100.83元。
五、某某麻江分公司注册负责人刘某戊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期间,借出某某麻江分公司转卖土地给麻江某某公司建办公楼所得的土地款300万元,然后以交给其总公司100万元的收款收据,**第二分公司100万元的收款收据入账核销,并挂欠96万元长期不归还。该挪用资金行为属于转移资金逃避缴税行为。
六、某某麻江分公司将房开项目转包其他个人开发经营。这些承包人自收自支,只是出于向税务机关报开税票和向房管机构作房源交易备案的需要时,将售房资金汇入麻江分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形式过账,又返给承包人的个人账户。该违法违规转移经营资金到个人账户的情况,在某某麻江分公司长期欠税过程中以及稽查之后一直发生。在司法税务鉴定意见书中,某某麻江分公司银行账户将经营资金流向承包人个人账户就有如下审查统计:陈某某5372746.00元、冯某某5203523.30元、付某甲3920503.60元、刘某丁8959646.76元、刘某丙38895008.00元、刘某己1845000.00元、彭某某(刘某己代理人)19328599.00元、韦某甲4198958.50元、韦某乙23649636.70元、杨某某26508190.00元、张某乙11277308.20元、张某乙956303.50元等等。这就造成某某麻江分公司长期没有管控实际经营开支,使经营资金在不完税的前提下大量转移流失,逃避了纳税义务的履行。
七、在侦查中,麻江县公安局对某某麻江分公司完工尚未售出的第31栋商住楼、第22栋、第二环11栋、第2A栋、第1栋、第6A栋、第25栋、第11栋、第28栋、第29栋、第19栋、第27栋和第23栋的部分未售住房23套、门面15套、车库1个予以查封。被查封房产面积共为19522.42平方米,估算价值32598505.00元。应税务机关尽快促使补税的要求和某某麻江分公司的承诺,已解封其中价值约552万元的14个门面、一个车库、3套住房给某某麻江分公司变卖补缴部份税款,目前某某麻江分公司变卖解封房产,已获款补缴欠税150万元(含在上述公安促缴的1953474.00元中)。
八、麻江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9月27日移送有关某某麻江分公司又在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27日期间欠缴税款29496285.04元的核查认定材料给麻江县公安局,经审查该情况未经稽查程序处理,即未经行政催缴处理处罚程序和发现逃避缴纳事实,依法不应移送公安机关作刑事处理。后经该局请示协调,由其上级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移送上述经过稽查处理的2008年至2011年期间的欠税逃缴事实材料给麻江县公安局处理。
九、本案中,向麻江县政府承接“麻江新城”项目开发和转包项目各楼栋给其他个人开发,以及某某麻江分公司的重大事项安排处理等行为,都是由**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刘某甲主要负责安排实施。本案涉嫌单位犯罪,即犯罪主体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麻江分公司,刘某甲是公司**,也是欠税逃缴的直接责任人。刘某戊是其麻江分公司注册负责人,长期未参与麻江分公司实际经营,但有在项目实施初期(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挪用资金约296万元长期不归还行为,影响了公司履行缴税义务,也是直接责任人。
本院认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麻江分公司欠缴各种税款是事实,认定该公司及其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为逃避缴纳税款而故意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税款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麻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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