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6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镇**家属楼**单元**室,白城市**有限公司镇赉县**分公司副队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3时许,白城市**有限公司镇赉县**分公司**队职工李某某在镇赉县**乡**村**屯屯里打井作业过程中,吊车在运送水泥井管下放时因水泥管不平衡,李某某在用手扶水泥井管时被吊车上方的高压线电死。经认定,该分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队长刘某甲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督促检查不到位。案发后,白城市**有限公司镇赉县**分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被害人近亲属不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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