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7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现役军人孙某某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自2014年5月至案发,刘某甲与姜某某(另案处理)以夫妻名义在青岛市李沧区**号楼**单元**户等处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儿一女。
另查明刘某甲、孙某某于2017年9月13日自愿协议离婚,刘某甲在离婚协议中承诺赔偿孙某某补偿金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每年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五年支付完毕,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自愿提供两处房产为刘某甲补偿孙某某作抵押担保),截止目前,刘某甲已支付孙某某赔偿金400万元,孙某某对刘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重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无前科劣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