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重婚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村。因涉嫌重婚于2019年12月15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和平顶山市叶县**乡**村的袁某某于2008年5月举行婚礼, 2009年9月至2012年10月,杨某某和袁某某生育一女一子。2015年5月28日,杨某某和袁某某在叶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2016年春节后,杨某某到苏州**厂打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也在该**厂打工。杨某某对刘某甲隐瞒其在叶县和袁某某生育两个孩子且已登记结婚的事实,和刘某甲建立恋爱关系。2016年农历9月26日,杨某某和刘某甲按照农村习俗在刘某甲家举办婚礼。2017年9月27日,杨某某在睢县**医院生育一男孩刘某乙。杨某某在刘某甲家坐月子期间,通过微信和其婆家嫂子李某某联系。李某某在杨某某满月后到睢县**镇刘某甲家,将杨某某及其孩子接到洛阳市自己的家中,后李某某给刘某甲打电话,说明杨某某在叶县和袁某某结婚,杨某某和袁某某生育两个孩子且没有离婚的事实。2017年11月5日,刘某甲和其母亲到洛阳市将刘某乙抱回家。后杨某某回到刘某甲家,刘某甲在杨某某的要求下,让杨某某住在其家里,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8年春节后,袁某某及其家人到刘某甲家接杨某某回家,并于 2018年2月23日到睢县公安局平岗派出所控告杨某某重婚。2018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动到睢县公安局平岗派出所说明和杨某某同居的经过。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