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79********,汉族,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大学**学院讲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区,现住衡阳市蒸湘区**路**大学**公寓。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文琪,系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8年6月份到**大学**学院任教,其所在实验室根据科研项目实验需要申请到了铀矿石,刘某甲利用工作之便,将实验用下的铀矿样品和“黄饼”(铀矿石的初级提纯物)进行收集,在明知国家禁止个人进行买卖铀矿石和加工物的情况下,通过QQ联系他人出售以获取私利。

**大学**系教师彭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早年相识,彭某某欲购买一些铀矿用于做实验,因通过正规申报程序审查严格,便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联系、商谈后,向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购买。2019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通过百世快递邮寄给彭某某50公斤铀矿石及500克“黄饼”,彭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给被不起诉人刘某甲6500元。

**市**区**学校初****班学生戚某某因自学了化学元素知识,喜欢收藏相关矿物质,其通过有关QQ群及群友介绍得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处可以购买到铀物质,便通过QQ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谈好价格,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收到戚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600元后,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EMS邮寄50克“黄饼”给戚某某。

案发后,衡阳市公安局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出售的上述铀矿石和“黄饼”均已追回,并将5份样品送湖南省核工业中心实验室检测。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贩卖给彭某某、戚某某的铀矿石及“黄饼”中铀(U238)活度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的豁免活度浓度。

2019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长沙市雨花区美洲故事小区地下停车场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彭某某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百世快递单号、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戚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湖南省核工业中心实验室检测报告5.现场勘验、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