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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5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社区**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酒后因之前与刘某乙不按时还买车贷款一事发生矛盾心生怨恨,随让其弟弟刘某丙开车,载乘刘某甲来到**镇**街**号楼**号刘某乙家,为泄愤在刘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将刘某乙家门把手踹坏,强行进入刘某乙家里,并损毁了屋内的办公桌、鱼缸等物品,随后被其弟弟刘某丙拉走,离开现场,后刘某甲替刘某乙偿还债务的方式赔偿了刘某乙一万一千元,被害人刘某乙谅解了刘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并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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