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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5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世坡,江苏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自家门口,因狗乱叫问题与刘某乙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丙、盛某某三人采用暴力手段将刘某乙家大门踹开,持刀、棍进入刘某乙家,对刘某乙、成某某实施殴打。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刘某乙、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扣押物品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刘某乙、成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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