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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占有农用地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8年5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左右,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在翁牛特旗乌丹镇山嘴子村王营子西南沟林地开荒种植农作物,2012年左右,刘某乙无力耕种,由刘某甲继续耕种,且刘某乙已于2016年8月20日去世。经鉴定,种植地块为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文冠果,面积分别为6.1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对继承并耕种的土地为林地的事实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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