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武冈市,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栋**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文卓,湖南俊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26日至11月26日,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2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深圳*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众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甲(另案处理)为方便吸收公众资金,在长沙市成立深圳*甲有限公司长沙**公司(以下简称惠众长沙**公司),登记负责人为黄某某,注册地址为长沙市天心区**南路**号**房。惠众长沙**公司成立以来,未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超过工商登记允许的经营范围,以向社会宣传网点加盟、购买优先股股权、代理经营为由,通过雇请业务员在公众场合散发宣传资料、打电话、旧客户带新客户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以承诺支付年息13%-24%不等的高息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担任惠众长沙**公司业务员,负责在公共场合散发宣传单、约谈集资参与人投资等事宜。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明知惠众长沙**公司未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批准,未获得金融许可证,超过工商登记允许的经营范围非法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在公司提供的提成为其吸收的集资参与人投资额的2%的利益诱惑下,积极执行上级指令,通过在公共场合散发宣传单和约谈集资参与人等方式吸引集资参与人前来投资。
经审计,惠众长沙**公司作为投资实际缴款场所,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共从134名集资参与人处吸收资金13121540元,已返还本息859959,尚有12261581元未归还。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吸收客户12户,吸引投资73万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约6万元,其投资惠众长沙**公司共计人民币4万元,尚有5200元未收回。
2018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2019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2018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生下儿子肖某甲。
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共计退还集资参与人李某某、丁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邹某某、黄某某、朱某某、肖某乙、章某某、胡某乙等11人的提成款共计42600元。
2019年6月10日至9月26日,深圳*乙有限公司长沙**公司客户维权委员会以及李某某、丁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邹某某、黄某某、朱某某、肖某乙、张某某等10人出具对刘某甲的谅解书,对刘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且不对刘某甲上访上诉;2019年10月11日,深圳*乙有限公司长沙**公司客户维权委员会请求对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不起诉。
2019年7月12日,经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被不起诉人抑郁发作;经湖南省脑科医院汉密顿抑郁量表诊断为可能有严重抑郁症状,沙盘游戏治疗报告建议进行心理咨询。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集资参与人、取得集资参与人及客户维权委员会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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