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洋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洋县人,户籍地洋县**街道办事处**村**组,现住洋县**街道办事处**街**家属院,系陕西**电子商务公司负责人。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扁某甲(已另案起诉)、王某某(已判刑)合伙在西安市注册成立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扁某甲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3月,扁某甲同王某某注册成立陕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公司,该公司实际由扁某甲管理,后又开设村掌柜电商网络销售平台。2016年7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以陕西中盛**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加盟村掌柜农村电商网络销售平台县级运营中心的协议,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陕西中盛**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洋县村掌柜智慧乡村平台运营服务。后为便于开展电子商务业务,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以其舅舅刘某乙名字在洋县注册成立了陕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继续以陕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洋县村掌柜智慧乡村平台运营服务。
2016年8月,扁某甲等人未经金融主管部门审批,商议策划推出带有非法集资性质的掌柜天天乐活动。该活动以村掌柜电子销售平台为依托,向社会公开宣传,在陕西洋县、洛南县和甘肃临洮县(已另案判决)等地开设的县级运营中心和村级服务店销售溢价商品,让消费者从线下(即从县级运营中心和村级服务点购买)或线上(即从村掌柜农村电商网络销售平台购买)购买溢价于与原价3至6倍的商品,承诺45天(后变更为60天)后全额返回现金,所购商品白拿,收取的商品价款汇入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或指定的扁某甲、扁某乙个人银行账户,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运营中心或服务点给付5%或8%的佣金,变相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在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掌柜天天乐活动期间,扁某甲作为公司董事长,策划、管理该活动,召开董事会批准、决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返现工作,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作为加盟商,负责该活动在洋县的开展工作。2017年3月,因西安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返款迟缓,遂要求各县级运营中心筹集资金先行给参与群众兑付,后因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返现,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将参与“掌柜天天乐”活动人员资金全额返还,并于2018年6月8日向洋县公安局报案。
经汉中汉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参与洋县运营中心“掌柜天天乐”活动有收款收据合计金额6437825元,参与活动共167人、260次。其中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除本人、亲属及公司员工外,介绍其他不特定对象参与“掌柜天天乐”活动金额合计469747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在立案前主动退赔涉案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二十七条、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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