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7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尚岩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4年2月2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 年9月7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至同年2月27日,郭某甲在其兰陵县向城镇**村其家中,多次聚众赌博,赌资累计数十万余元,累计抽头渔利11500余元;期间,刘某甲在赌局中进行放贷,累计获利10000余元;刘某乙在赌局中放贷,累计获利1500余元。
2013年2月27日凌晨2时许,金某某和郭某丙、郭某乙、刘某乙、刘某甲等人在兰陵县向城镇**村郭某甲家中,发现参与赌博人梁某某使用假骰子,随即金某某和郭某戊、郭某乙、刘某乙、刘某甲等人对梁某某进行殴打,并将梁某某扣留在郭某甲家中,后转移至兰陵县向城蔬菜批发市场宾馆内进行关押,向梁某某索要钱款,直到当日8、9点钟,才将梁某某放回。经鉴定,梁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刘某甲的上述行为构成赌博罪和非法拘禁罪,其行为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但本案案发系2013年2月27日,刘某甲于2014年2月2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截止2019年9月28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未受到侦查机关的传唤,无逃避侦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及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行为已经超过五年追诉时效,不应再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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