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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拘禁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横峰县**镇**村**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和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均另案处理)在绍兴市柯桥区**大酒店内,被黄某某、周某某等人实施诈赌。6月12日,陈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及陈某乙、陈某丙并纠集官某某、左某某、令狐某某(均另案处理),左某某又纠集刘某乙、何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均另案处理),在陈某甲表明意图索回被骗财物并承诺支付辛苦费后,共同从杭州前往柯桥。陈某甲等人先后将周某某、黄某某诱骗至柯桥区“**”酒店,逼问诈赌事项并要求退还财物,因黄某某不承认诈赌,遂在酒店**、**号房间内非法滞留黄某某,时间从当天19、20时许至23时许,持续约3个小时。期间,陈某甲持垃圾桶砸黄某某,后又拳打脚踢,左某某、令狐某某、官某某、李某某亦对黄某某拳打脚踢,致黄某某受伤。随后,陈某甲、官某某又以报警为威胁,驾车载黄某某前往派出所但并未实际报案,至6月13日2时许,在黄某某、周某某退出部分财物后,才将黄某某释放。

案发后,官某某、李某某、左某某、令狐某某各赔偿给被害人家属5000元,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及刘某乙、何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曹某某各赔偿给被告人家属2000元,上述赔偿金额共计32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他人结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民事赔偿问题已协商解决,且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具有从犯、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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