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5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冷水滩区**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刘某甲非法持有火铳一支。2020年7月17日13时许,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从刘某甲位于冷水滩区**镇**村家中搜出该火铳并予以收缴。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火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经本院审查并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在公安机关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在检察机关翻供,辩解鸟铳是父亲刘某乙所有,父亲死后,枪支一直留在父亲房内,现系杂物间,自己不知道父亲遗留下什么东西,房间自己也没收拾过,母亲健在,今年83岁了。故依据全案证据,不好认定搜查出的枪支系刘某甲非法持有,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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