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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绰号老某某、和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1********,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祁东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1月1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4日晚,同案人彭某某持有一支步枪及配套的子弹、热成像仪,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凌某某、刘某乙四人驾驶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到祁东县白地市镇内的山上打猎,当晚未打到猎物返回。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将枪支和热成像仪带回自己家中。

2、2020年1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彭某某、凌某某、何某某四人约定出去打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携带该步枪,四人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从白地市镇前往风石堰镇准备狩猎,在风石堰镇青山村被祁东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收缴疑似小口径步枪一支。

经衡阳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缴获的疑似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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