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8时许至2020年3月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禁渔期内,在三台县芦溪镇芦花大桥下(琴山村与彭家巷之间)涪江河里使用两幅刺网捕得鲤鱼、红尾密鲴鱼共计2.095公斤,使用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五幅地笼网捕得鲫鱼以及其他杂鱼共计4.695公斤。2020年3月5日9时许,刘某甲被三台县农业农村局及三台县公安局联合执法组现场查获。刘某甲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已作无公害化处理。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刘某乙的证言、犯罪嫌疑人刘某甲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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