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庄**队**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9年底,蒋某甲(另案处理)先后注册成立连云港*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游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明知所推广的APP实施犯罪,利用“机刷”或者“积分墙”平台,虚增APP下载量、进行虚假评论、提升APP在应用商城的排名,以此对APP进行推广,违法所得共计500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担任连云港*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对蒋某甲下放给其的APP推广任务进行“机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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