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8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09月03日兰陵县烟草专卖局向我局移交了戚某某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案的有关案卷,经初查2017年08月份至今戚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品运输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利群(新版)84mm香烟558条,利群(软长嘴)香烟5条,利群(蓝天)香烟1条,涉嫌价值80080元,其中,分两次将506条利群牌香烟销售给刘某甲,销售金额为647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甲与戚某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足以认定刘某甲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数额超过5万元,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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