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部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住山东省平原县**镇**村**号。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李某某共同经营**百货店期间,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非法将烟花爆竹销售给刘某乙、纪某某等人,销售金额84328元。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与李某某共同退缴非法获利7000元。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缴非法获利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李某某与刘某甲共同退缴的非法获利7000元,由侦查机关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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