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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经营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8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峰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尹倚民,湖南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3日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6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12月3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8日、12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7日、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16日12时许,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佛山市烟草局的线索,联合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石湾派出所,在佛山市南海区**村**乡**楼旁**仓库抓获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刘某甲、陈某甲、何某某、林某某,当场在该仓库内查获有“专供出口”标志的香烟,具体有:GOLDEN DEER牌香烟1590条、MILANO(superslim)牌香烟2791条,ORIS(PEACE)牌香烟291条、孔雀(沉香)牌香烟93条、ORIS(PANDA)牌香烟43条、云烟(珠光白授权生产)牌香烟46条、新牡丹(superslims)牌香烟2745条,并在现场查获运输香烟的车辆一台,车辆为银色别克商务汽车,车牌号码为粤DG****。现初步查明,佛山市南海区**村**乡**楼旁**仓库由刘某甲租的,刘某甲对存放香烟的仓库进行日常管理,并对香烟进行包装;何某某负责将香烟通过车牌号码为粤DG****的车辆运输到仓库,并对香烟进行包装;陈某乙负责对整个仓库的香烟进行管理;刘某乙负责将香烟和重新包装香烟的纸箱通过车牌号码为粤A1****的车辆运输到仓库。经佛山市南海区烟草专卖局鉴定:在佛山市南海区**村**乡**楼旁**仓库查获的涉案的香烟价值为1103112.72元人民币。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认定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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