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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031983********,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区**街**号**单元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月份始,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线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Heets、万宝路牌等烟弹后,利用微信等平台将这些烟弹销售给下家钱某某、陈某某、董某某、王某某等人,中间每条烟弹赚取10元-20元左右的差价。现已查明,刘某甲共非法销售烟弹金额52780元,非法获利约2万元。

2019年8月13日,诸暨市公安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并依法扣押Heets电子烟弹22条、fiit牌电子烟弹7条。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销售的烟弹系真品卷烟。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款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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