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经营临汾市尧都区红太阳幼儿园,住山西省襄汾县**村**巷**号。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2时许,在临汾市尧都区福利巷中段林林烧烤店,被害人吴某某酒后乱扔一个酒杯砸到刘某乙头部,而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和刘某乙与吴某某发生厮打,并将吴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吴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甲、刘某乙积极赔偿吴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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